当前位置:首页 >> 水电新闻 >> 国外水电 >> 国外水电开发 >> 正文
日本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
作者: 来自: 发表时间:08-07-08 浏览:
       
  

  日本国土基本上处在多雨地带的亚洲季风气候区,近100年的平均降雨量约为1714毫米,相当于世界平均降水量970毫米的两倍。但由于日本国土面积相对较小,人口密度相对较大,所以日本的年人均降水量仅530立方米,为世界平均值2700立方米的1/5,属资源性缺水国家。
  100多年前明治维新后,日本明治政府就模仿欧洲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,公布实行了《河川法》。从此,日本开始了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历史。日本的水资源开发分为四类:“治水”,就是防治水灾;“利水”,利用江河水资源,其中包括灌溉、城市、工业用水和水力发电、航运等;“保水”,保护水质,防治污染,通过森林保护和流域管理减少洪水流量,增加枯水流量;“亲水”,人们利用水造就自然环境、风景的活动。
  日本在水资源保护与环境行政方面有两部法律,即《公害对策基本法》和《自然环境保护法》。1993年11月,《环境保护法》制定出台。1994年12月,内阁会议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,提出了长期的、综合性的环境行政路线。环境基本计划确立了“实现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”、“自然与人类的共处”、“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的行动”、“开展国际性的活动”等长期目标,计划将“保护水环境”放在为了“实现以满足环境容量的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”的措施中。
  在日本,只有在河流中的水超过河流正常流量时才可取水。正常流量从航运、渔业、景观、流水的保洁、盐害的防治、河口阻塞的防治、河川管理设施的保护、地下水位的维持、动植物的保护等各方面来规定。为了使环境负荷不超过正常流量,保证自然循环过程中的净化能力,保护水域生态系统,保证水环境的安全,日本政府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:
  1.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标准,有关生活环境的有BOD、COD、DO等环境标准。为了防治富营养化,又对湖泊制定了总氮和总磷的环境标准。对含汞底质和含PCB底质,制定了暂行消除标准。“一律标准”(国家规定的排水标准),对锦、氰等24项影响健康项目和16项生活环境项目规定了标准值。在污染源较集中的水域,有些地方还制定了比“一律标准”更严格的标准(追加标准)。
  2.对某些特殊区域实施排水总量控制,对于因人口和产业集中的区域以及大范围向封闭性水域(湖泊、内湾、内海)排放大量生活污水或产业污水的地区,引入了排水总量控制制度。建立了无过失赔偿责任制度,事业单位因在生产活动中排放有害物质造成了危害健康的灾害时,应负赔偿责任。
  3.加大基础设施(下水道)的建设力度。日本的下水道建设,是根据下水道整备五年计划进行的,第八个下水道整备五年计划的年度为1996年~2000年。项目总投资为25兆日元,主要配合公害防治计划、封闭性水域的总量减少计划以及湖泽水质保护计划的实施,提高水质环境标准,完善中小市、町、村的设施等。2000年底,下水道的普及率达到了70%。在完成下水道建设计划的同时,日本政府还实施了市区的污水净化示范项目。
  4.重视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。1989年6月,日本再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,增加了禁止含有害物质的水渗入地下,并对都道府县首长的日常监测地下水质的费用制定了补助制度。1996年2月,环境审议会又提出了《有关防治地下水水质污染的水质净化对策的办法》,并据此修改水污染防治法。该法于1997年4月1日正式施行。

上一篇:  下一篇:
推荐新闻